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最小从属性说的提倡与运用

作者:吴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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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发生了特殊的变化。以下是参与网络犯罪性质的学术定义。正犯共犯或实质共犯理论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基础,而且有扩大处罚范围的嫌疑,不利于实现刑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异变而言,坚持传统的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的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共犯,不仅可以正确解读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而且可以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的从属地位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之间的特殊性,以最低隶属度理论为基本法律原则更为合适,即只要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就可以成立,正犯没有必要拥有违法性。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判断网络犯罪的每一参与者都应当是主犯或从犯。通过基于最小隶属理论的认定和基于共犯双层区分制度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问题的理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