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刑法立法保护机制及其完善
作者: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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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来,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机制不断调整和优化,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立法体例上,野生动物犯罪的法律利益依附于社会控制秩序的法律利益和经济法律利益,不具有独立性。在监管范围内,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行为类型仅包括狩猎和经营,对非珍贵物种和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不足。在制裁方面,采用了无限制罚款,没有职业禁止令和恢复性制裁。为了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机制,应将野生动物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作为环境犯罪的较低犯罪类型。虐待、伤害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被定为刑事犯罪,非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加以修订,以动物的数量为具体类型,其他要件应作为刑事犯罪的条件。对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犯罪采取有限罚款处罚,并为其制定了专业禁止令和恢复性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