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无障碍权的司法实现

作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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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无障碍的理解伴随着对残疾人的深入理解。随着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观念从医学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无障碍的内涵也经历了从优雅到权利的演变。目前,无障碍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权利。这对于保护残疾人的其他基本权利非常重要。这是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规范主要停留在消极保障上,对残疾人的平等融入和社会参与缺乏想象。从法律上讲,《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无障碍条款强调了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义务,并没有明确赋予残疾人特定的无障碍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国家和社会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时,残疾人很难通过司法渠道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无障碍建设和完善义务,这使得残疾人在社会中的障碍和歧视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变。有必要从中国法律实践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残疾人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居留权的可及性和有效性。这不仅是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需要,也为完善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