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形式

作者:陈远航; 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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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经济活动的发展过于依赖海洋运输和开发时,如果反复禁止非法排污,将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附属环境刑法尚未达到惩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污染环境罪是通过刑法来规范各种故意污染行为的,它需要故意污染环境并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能被定罪。它忽略了海洋污染的特殊属性。海洋污染行为方式复杂,污染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将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形式扩展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内的复合犯罪形式,并结合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普通环境污染犯罪的共性,创新立法理念,不再局限于传统罪名的犯罪形式,能够更合理地规范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真正发挥刑法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