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顺位选择
作者: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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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重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建立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与整合。其次,根据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分为两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排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分了三类主体的起诉顺序。具体来说,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较严重的,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保护环境公益组织,其次是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对于损害结果严重程度较低的情况,宜采用“行政机关和环保公益组织,不论顺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