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合同”概念之外延考——对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作者: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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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法典》中,合同中规定了准合同。然而,如果无因管理与契约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当得利就离契约太远了。在中国的《民法典》中,无因管理是从“没有义务”的角度定义的。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在“无委托合同而有代理权”的案例中,所谓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可以突破这一概念。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中,从“无权限”的角度来定义它更为恰当。法国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德国法中的《非债清偿》有着严格的区别。在我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仅被定义为“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这使得其难以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债权区分开来,不利于民法体系规范的准确性和正确使用。在制定法律解释时,我们应该区分中国理论通论所倡导的类型。这不仅是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法律规范适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