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形式化及其实质化路径
作者: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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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大数据的证据质证不流于形式和空谈,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大数据证据的直接使用较少,但采用率较高。它基本上是对其衍生产品的具体结论的盘问。预测警察生成的大数据证据用于定罪证明。交叉询问和推理方法传统且单一。同时,大数据证据的直接使用面临着数据倾倒的危险,而其间接使用则面临着“黑箱效应”的困境。“间接质证”问题突出,司法审查存在“数据独裁”和“证据偏在”倾向。这些形式性质证问题的形成,主要与质证的形式化、质证的缺失以及传统刑事诉讼质证模式分析维度中审前评分制度的缺陷有关。在大数据时代刑事诉讼演变的现代分析维度上,主要与大数据时代司法审判思维的变化、大数据相关性论证取代因果关系论证、,被告人的数据权利保护不足,控辩平等与警方对大数据的预测性应用之间的严重失衡,都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有关。未来需要从被告人权利保护、审判规则和质证理念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确保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