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的担保交易化及其限度

作者: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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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经济本质与法律形式的相互作用引发了法律规制问题,这一问题最典型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担保交易的方式和限度上。在典型的交易结构下,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依附于融资功能,具有明显的担保交易特征。然而,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应归类为普通租赁,因为它们偏离了典型的结构。虽然担保融资租赁具有与保留所有权出售类似的担保交易特征,但它不具备后者的追偿权机制。在与动产抵押进行规范和整合时,收购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不履行的,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终止合同的,该租赁属于出租人,应当否认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当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无效或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终止合同时,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仍应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