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规制:理念与适用
作者:杨智宇; 张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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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国家有必要对平台企业进行刑事治理。鉴于网络犯罪治理范围的有限扩张,以及网络监管所采用的国家领导和企业管理的治理理念,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设定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的犯罪。然而,这也导致了该罪在三个方面的适用困境: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和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难以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导致本罪适用很少或错误。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扩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识。为了维持其在指控判决中的因果限制作用,应将纠正命令的要素视为一种限制性要素。而法律上的严重情节应当抽象修改,以符合本罪的整体运行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