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的行为性质及程序构造
作者: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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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配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实施条例》以《监察法》为基础,细化和丰富了相关内容和程序。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的程序结构,应当以明确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的性质为基础。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助配合是一种兼具行政和刑事司法性质的职务协助行为。因此,程序机制的构建应具有双重性。在程序分化理论下,将侦查措施和程序分类为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配合的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有效避免程序的混乱和误用,限制权力的任意性,保护人权。今后,公安机关要协助和配合监督机构改革,在程序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警务监督岗位协助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公私合作,通过完善组织结构,加强程序规范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