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的制度缺陷及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警示

作者: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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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一部以基本权利保护法为幌子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的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了提高保护水平的途径,以增强人们对个人信息流通和利用的信心。然而,GDPr不仅背离了其系统设计的初衷,而且具有广泛的个人信息、模糊的个人身份识别和无处不在的个人信息处理,使其实现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缓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冲突的途径在于:首先,明确认识到技术变革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二是深刻把握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第三,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和处理等核心概念。第四,明确倡导使用去识别信息的规则。